南通市統計局依申請公開制度
第一條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組織需要本局主動公開以外的政府信息,可以通過互聯網、信函、傳真等途徑向本部門申請獲取。本部門根據掌握該信息的實際狀態進行提供,不對信息進行加工、統計、研究、分析或者其他處理。
第二條申請人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的申請由局辦公室受理、登記。辦公室在收到申請3個工作日內轉交有關責任處室辦理。責任處室應當在12個工作日內(不包括征詢第三人意見的時間),根據申請信息的下列情況給予答復:
(一)屬于公開范圍并已向社會公開的,應當告知申請人可以獲得該政務信息的方式和途徑;
(二)屬于公開范圍但尚未主動公開的,依法向申請人公開;
(三)屬于不宜公開范圍的,應當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;
(四)超越職責范圍或者申請公開的政務信息不存在的,應當告知申請人;
(五)申請公開的內容不明確的,應當告知申請人更改、補充申請。
責任處室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將書面答復意見反饋給辦公室,由辦公室統一回復申請人。
第三條市局不予受理以下政務信息的申請:
(一)主動公開信息目錄所列的政務信息;
(二)屬于國家秘密的信息;
(三)屬于商業秘密或者公開后可能導致商業秘密被泄露的信息;
(四)屬于個人隱私或者公開后可能導致對個人隱私造成不當侵害的信息;
(五)正在調查、討論、處理過程中的信息,但法律、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;
(六)與統計執法有關,公開后可能直接影響案件查處或者危及個人生命安全的信息;
(七)法律、法規、規章規定不予公開的其他信息。
有前款第(三)項、第(四)項規定情形的政務信息,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公開的,可以申請公開;
第四條 要求提供的政務信息可能影響第三方權益的,申請人應該提供第三方同意公開的書面意見;未提供意見的,責任處室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書面征詢第三方的意見。第三方在要求的15個工作日內未作答復的,視作不同意提供。
第五條申請人提出申請、能夠當場答復的,應當場答復;不能當場答復的,按照本細則第十八條規定辦理。
第六條 包含有下列情形的,所發生的費用由申請人自行承擔:
(一)申請人提出申請的費用;
(二)申請人獲得第三方書面同意所需要的費用;
(三)各類耗材、通訊、交通等費用。
第七條 本制度由南通市統計局辦公室負責解釋。自印發之日起施行。